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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13 18:55:09
The Beginning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第七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区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待遇。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19〕29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THE END

TAG:中山市  积分  人员  体育局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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