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教育对未来发展极为重要,需要规范该阶段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教育公平。
普通高中招生:
(一)明确招生主体及范围。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以及新建未满三年的普通高中学校,方具备招生录取资格。建校已满三年但未通过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评估的学校不具备招生录取资格,不得分配招生计划。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同招”。地处县域(及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原则上不得在县域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域学位不足或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按照同一方式和标准录取学生。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
(二)推进职普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普协调发展,合理调控普通高中学位供给和招生规模,适应改革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并一次性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杜绝高一年级新增“大班额”。严格落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省级备案制度,各市区须于5月31日前,将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表(附件3)及普通高中招生改革重点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正式公布。
1. 继续压减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到2024年全面取消除空军、海军青少年航校等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外的跨区域招生计划。跨区域招生学校所在市(区、县)教育局须提前与生源地市(区、县)教育局会商招生计划、条件、程序以及学籍转接等事宜,并进行公示。
2. 将优质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向办学质量提升明显的薄弱初中倾斜,定向计划不得跨区域分配。
3. 体育、艺术、小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原则上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总数的5%。
(四)保障特殊群体招生工作。要按照省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属地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地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严禁招收“线下生”,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