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023年中考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3〕72号)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符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要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规定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3)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含在沈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及驻沈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为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5分参加录取。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一致意愿直接录取。
(4)符合《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公通〔2018〕145号)规定的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公安英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落实《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有关要求。
(5)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和《辽宁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6)援藏、援疆干部人才(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7)户籍为沈阳市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
(8)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
(9)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