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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昆山缴纳的社保按社保计分方法计分。
(2)2014年4月1日起在昆山缴纳社会保险后异地转出,于2024年4月30日前再次转回昆山的,期间转出转入的在昆山缴纳的社保可按社保计分方法进行计分。
(3)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后未于2024年4月30日前转回的,原缴纳的社保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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