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2024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2024年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结合南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及要求
(一)招生原则
1.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免试入学规定,持续推进中小学“四零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等争抢生源的违规行为。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3.重视调研论证。结合区情、学校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摸清学区内适龄儿童底数,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4.坚持“一区一策、一校一案”。区教育局将根据区情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全面掌握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学需求,及时根据情况作出研判,切实做好学位供给的保障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实施学位锁定制、购房落户时间限制等招生方式。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
5.实行“阳光招生”。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全市统一使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实现报名、入学材料比对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
(二)公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求
1.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接收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严格执行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政策,学校接收学区内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
适龄儿童在16所“热点小学”学区入学的,需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小学招生入本学区依据。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2024年继续执行以下招生政策:
(1)实行“五年一学位”学位锁定制。
自2020年7月20日起,16所“热点小学”实行学位锁定制。即继红小学校(南岗校区、哈西校区)、花园小学校(南岗校区、哈西校区)、师范附小(含清华校部)、铁岭小学校(南岗校区、鲁商校区)、复华小学校(南岗校区、林大科技园校区)、虹桥第一小学校、虹桥第二小学校、闽江小学校、红岩小学校、奋斗小学校、医大逸夫小学校、马家沟小学校、育红小学校、团结小学校、征仪路学校(小学部)、雷锋小学校等学校。上述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学位锁定制度自该套住宅从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只提供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实行购买住宅、落户时间限定政策。
南岗区10所学校、校区实行适龄儿童入学提前两年购买住宅及落户时间限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铁岭小学校南岗校区、红岩小学校、虹桥第一小学校、虹桥第二小学校、闽江小学校、花园小学校哈西校区、继红小学校哈西校区、征仪路学校小学部等学校实行适龄儿童入学提前两年购买住宅及落户时间限制政策。2024年入学新生需要提供2022年7月20日之前购买住宅并落户的佐证材料,如果住宅和户籍不符合时间规定,则不能作为本学区学校入学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学校。
2023年起,铁岭小学鲁商校区、团结小学逐步执行提前两年购买住宅并落户的招生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铁岭小学校鲁商校区、团结小学校逐步执行新生入学在本校学区内购买住宅并落户的时间限制政策。2023年2月28日之前,在本校学区内已购房并落户的新生入学不受两年购买住宅并落户的时间限制;2023年3月1日之后,在本校学区内购房并落户的新生入学执行提前两年购买住宅并落户的时间限制政策。即:2024年新生在本校学区入学依据的住宅及落户时间需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住宅和落户时间在2023年3月1日之后的入学新生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2025年新生入学过渡期结束,执行购买住宅及落户时间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招生政策。2025年新生入学依据的住宅和落户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之前。从2025年起,新生入学以每年7月20日为节点,购买住宅及落户时间需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如果在学区内购买的住宅并落户时间未满两年及两年以上,房产和户籍则不能作为本校学区入学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就学。
除上述10所小学校(含校区)外,南岗区其他小学校不实行购买住宅、落户时间限定政策。
(3)哈尔滨赵一曼红军小学招生在接收持有本学区户口、住宅产权证的适龄儿童的前提下,以居住证办理时间为节点,继续接收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学区居住证且连续持有本学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继续执行不再接收2021年1月1日后办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的政策,相关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就学。
3.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随迁子女、返籍就读等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对就近原则进行统筹安置。
4.加强控辍保学。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实现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招生前,学校要与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对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排,掌握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招生后,学校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对口小学毕业生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对照,并通过国网核查南岗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情况,对未在小学、初中到校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逐一掌握去向,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区教育局将认真组织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5.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禁止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对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6.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大班额。严禁因为控制班额编制虚假班级。提倡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7.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区教育局将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标准对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用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科学合理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经评估不适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应收尽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随尽随”。
8.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统筹安置就学。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就学。
9.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为南岗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按照《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试行)》对在南岗区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子女进行优待安置。
10.妥善安置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根据外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外来人员子女就学。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在南岗区居住的居住证,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登记免试报名入学,确保“应入尽入”。严防以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名义违规转学、变相掐尖招生等行为。
11.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继红小学(南岗校区)、花园小学(南岗校区)、复华小学、奋斗小学、雷锋小学、育红小学、清滨小学、医大附属逸夫小学、47中学、156中学、工大附中等学校具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外籍适龄儿童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报名,并通过查阅学校公众号,与学校保持联系。持有旅行签证的非外籍适龄儿童,不作为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学校招生入学依据。
12.统筹安排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跨区就读的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升入对口初中。拟回南岗区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在6月3日—6月17日由监护人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佐证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
13.统一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7月19日前,完成全区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14.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全区中小学校统一于8月27日—28日公布新生分班名单和教师组合名单,并抽签确定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小学、初中新生分班要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继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组合,抽签确定后的学生和教师不得调整。小学、初中的分班、抽签仪式要有家长代表参加。所有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不得加收费用。
15.严格学籍管理。学校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相关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6.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初中招生对口学校,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中小学校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三)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求
执行《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4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等文件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均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与审核。
1.严格执行按行政区域免试入学政策。按照《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小学招收入学前年满6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有一定学习能力的儿童,民办初中应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民办小学、民办初中要优先满足南岗区学生(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入学需求。当民办学校在我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区教育局同意,剩余计划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收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
2.科学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办学标准、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申报本年度学校招生计划。区教育局将依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等因素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一经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我区优质均衡区建设指标,严禁超标准班额,确保在我区达到优质均衡时限内实现不超标准校额。
3.及时公布招生信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并于5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含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住宿情况、公开承诺、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4.严禁提前组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由区教育局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发布,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开展招生。严禁将小学未毕业学生或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招收到民办初中学校就读。
5.优化报名录取手段。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实现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网上报名、填报志愿、随机录取、一键分班、公开公示等功能,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6.严格规范招生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对报名人数(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报名人数(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未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还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收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跨区报名人数超过剩余计划数的,按剩余计划数100%电脑随机录取。跨区报名人数未超过剩余计划数的,直接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学生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录取范围,拟直升学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升名额。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公开招生。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烈士等优抚对象子女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入学政策。
7.严密制定招生流程。民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录满(完)为止。电脑随机录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报名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在原学区小学、对口初中有学位的前提下,将统筹安排到原学区小学、对口初中就读;如果没有学位,将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其他学校就读。
8.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民办学校招生结果经公示后统一办理学籍,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以外方式招生。
二、招生工作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公办小学新生
1.公布报名启事。5月31日前张贴网上报名启事,各小学要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上公布报名启事,并将报名启事张贴在校园中家长能够看到的醒目之处。报名启事要写明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招生所应上传的有关证件等事宜。
2.网上报名时间。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6月3日—14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报名信息采集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3.核验公办小学报名信息。6月17日—6月27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4.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的“公办招生数据库”。
5.补充未被民办小学录取报名信息。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家长务必在此期间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相关入学信息进行补充,请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中进行信息补充并上传相关证件。
6.核验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报名信息。7月11日—15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7.确认录取结果。7月19日之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8.分班时间。8月27日—28日,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组织新生分班,家长代表抽签确认班主任教师,现场公布分班结果。
9.完成学籍注册。9月7日之前,学校将新生学籍情况统计表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小学部。9月22日前,区教育局汇总各小学新生数据。9月30日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的录入及审核工作。
(二)公办初中新生
1.网上报名时间。6月3日—6月17日,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6月17日—27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2.导入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信息。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的“公办招生数据库”。
3.补充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信息。7月9日—10日,报名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要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中进行信息补充并上传相关证件。
4.核验信息。7月11日—15日,完成公办初中入学信息核验。
5.公办初中录取确认。7月19日之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工作。
6.新生分班时间。8月27日—28日,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组织新生分班,家长代表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现场公布分班结果。
7.完成学籍注册。9月30日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民办小学、初中新生
1.完成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报名工作。5月24日前,区教育局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完成不列入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名单统计确认工作。
2.发布招生信息。5月31日前,区教育局完成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材料的申报、审核工作。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上公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数单独列出,并公布不列入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和名单)、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同时发布相关招生政策解读。
3.进行网上报名。6月3日8:00—5日8:00,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6月7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本区报名人数;6月11日20:00—13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一次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5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6月15日20:00—17日8:00,对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他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9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将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据导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供公办学校招生核验比对.
4.报名信息审核和资格确认。6月21日—27日,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儿童、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6月28日,公布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
5.电脑随机录取。7月1日,进行电脑随机录取(直接录取及随机录取)。
(1)直接录取。7月1日,对本区报名人数(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不超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区教育局将选择直接全部录取。对跨区(1—2次)报名人数少于剩余计划数的,也选择直接全部录取。
(2)随机录取。7月1日,对于本区报名人数(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公示录取顺序号(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按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依次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
(3)交费确认。7月2日8:00—4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在7月6日15:00前录满(完)为止。
(4)公布结果。7月8日,由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公布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的“公办招生数据库”,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6.电脑随机分班。8月27日—28日,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对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进行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组织新生分班,家长代表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现场公布分班结果。
7.完成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公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区教育局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区教育局和学校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区教育局将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区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四零承诺’实现上学不求人”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南岗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南岗区有关促进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及招生改革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将把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区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区教育局将对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区教育局将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进行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区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发生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的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处理。区教育局将在招生结束后,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予以通报。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教育科小学部电话0451—87573526
教育科中学部电话0451—875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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