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健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电子学籍注册的规范化、标准化,现就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录取
(一)科学确定录取分数线。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6〕10号)要求,统一划定五年制高职录取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二)严格履行录取批准程序。各设区市招生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以下统一简称招办)统一办理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手续,制发五年制高职学生录取名册并加盖五年制高职录取专用章,已被五年制高职录取提档的考生,不得再为其办理其他学校录取手续。五年制高职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市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由市招办或招生学校统一发放。艺术、涉农、体育类专业学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三)建立录取数据信息库。各设区市招办须按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数进行录取,不得超计划录取,并于当年9月25日前将录取的学生名册、考生成绩等相关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同时将录取学生相关信息和中考准考证照片导入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艺术、涉农、体育类专业学生录取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导入),建立全省统一的录取信息库。
二、加强学籍管理
(一)学籍注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学校应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中职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提出新生学籍注册申请,导入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无需导入照片)。
(二)学籍审核。省教育厅依托中职综合管理系统将学校学籍申请和录取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关键信息一致的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学生学籍照片直接从录取信息库调取。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学生及超计划录取的学校将不予注册。
(三)转段衔接。学生三年级升四年级时,学校应为符合转段条件的学生提出高等教育学籍注册申请,并按照高等教育学籍注册要求采集相关信息和学生照片,省教育厅将根据省中职综合管理系统的实时学籍信息进行比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注册高职阶段学籍。
(四)学籍异动。在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入伍、休学、退学、注销、死亡等)时,应及时在省中职综合管理系统中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不得出现人籍不符、空挂学籍等。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转学、转专业等应符合《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相关要求。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制度建设。五年制高职举办院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指导意见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方面的制度与办法,落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责任,严格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健康发展。
(二)明确办学主体。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职院校、办学单位均应经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经批准的单位应在本校区范围内开展五年制高职教育,不得另设分校,不得以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在其他学校设点设班,坚决杜绝人籍分离等问题。
(三)强化行为监督。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招办要加强对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维护学籍系统数据、恶意更改中高职转段阶段学生信息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关问题线索将按规定及时移交纪律检察机关处理。
各地各校在五年制高职招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省教育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职业教育处万炜, 025-83335623;高校学生处张丽娜,025-83335543;发展规划处孙慧明,025-83335873。
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成高处张焕, 025-8323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