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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审批工作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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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以及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审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对象及办理办法

  (一)审批对象。“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且ICP在江苏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现有线上机构)。对新的线上机构申请不予受理。

  (二)办理办法

  1、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明确线上机构审批设置要求,由省教育厅对现有线上机构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完成审批登记后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修改备案主体和相关信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旧经营主体。新成立的线上机构不承接原营利性机构主体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相关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还应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范本见附件7)、出资人应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8)。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机构应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

  2、不再从事学科类培训但仍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相关培训机构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其中涉及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项目的,应依法凭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办理。在变更完成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修改备案主体和相关信息,可保留备案所用ICP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终止办学的。按法律法规,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说明。由省教育厅取消其原有备案登记,同时通知省通信管理局取消或更改备案所用ICP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在2021年底前既未申请审批,又不主动停止学科类培训活动的,省教育厅将会同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对相关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予以关停、下架等处理。

  二、设置要求

  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线上机构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机构必须在机构注册地(限在江苏省内,下同)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

  2、线下实体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机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应符合当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须为实际到账货币资金。

  4、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名称审核的有关规定。

  5、服务器。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

  6、人员。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网络安全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8、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管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9、获得备案后实际开展培训活动且无未消化的存量课程。

  (二)培训规定

  1、内容健康。所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2、教学合规。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且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3、课时恰当。培训时长应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及所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且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4、平台可控。培训机构需向省教育厅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三)管理要求

  1、重视党建。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统一使用《江苏省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3、明确收退费管理。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层面有关机构收退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收退费办法,接受属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培训机构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须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规范合同签订。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规范营销宣传。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双减”相关要求。

  三、审批流程

  (一)机构申请。计划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现有线上机构书面提交办学申请,对照本通知“设置要求”相关内容,逐条提供支撑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至省教育厅校外培训监管处。

  (二)材料受理。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出具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联合审查。省教育厅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评审,同时委托机构注册地教育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复核。通过审核的,省教育厅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反馈原因,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到位后重新提请审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审批。

  (四)验资办证。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以事先核定的名称开户、验资,召开理事会,成立内部机构、表决通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省教育厅审核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五)登记备案。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上机构向省民政厅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法人登记。完成登记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备案主体变更,提交的内容应包括举办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办学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信息更新。线上机构获得相关证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进行备案。省教育厅将机构信息通过相关平台及时更新。对于已审批通过的线上机构,如培训内容、教学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和说明材料。

  (七)注销旧主体。自获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线上机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旧主体的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将牵头会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专班,开展年审年检,并按部门职责,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定期对本地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抽查,配合做好信息核实、跟踪整改等工作,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主动关注本地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开展综合执法。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线上方式从事有偿性学科类培训。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通过网络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无证擅自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严格责令其停止培训、退还所收费用,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终止其办学资格,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等解读,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强化规范意识、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及时公布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合规机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氛围。

  联系人:朱俊,电话:025-83335649。

  附件:1、现有已备案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名单

  2、江苏省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材料清单

  3、江苏省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

  4、线下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示范文本)

  5、线下实体培训场所符合属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证明(示范文本)

  6、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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