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考天津地区防疫须知
1、考生须及时如实填报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表》。尚未填报的,请抓紧填报。若不填报,将会影响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均须提供首场考试科目考前48小时内(依采样时间计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地考生可在当地进行检测)方可参加考试。
外地来津考生、考前14天内有离津返津史的本市考生除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同时还须提供天津市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首场考试科目考前24小时内(依采样时间计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天津市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机构查询网址(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阴性证明纸质报告或在线实时查询相关有资质的APP调取的电子报告均可)
3、考生应在考前使用手机及时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同时,避免前往国(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离津,做到非必要不离津,并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
4、考生须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版块“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打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笔试(天津考区)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的附件《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流行病学调查表》,如实填报并承诺真实性。考生须持本人填写的纸质《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流行病学调查表》(请提前填写多份,每科目考试交监考人员一份)进入考点考场。
5、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①考试前28天内有境外及港台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以及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因疫情的不确定性,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随时调整)
②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考试。
③考试前14天内接触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考试。
④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处于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⑤追溯日期内有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和感染者关联轨迹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重点涉疫地区和追溯时间根据国内疫情变化随时调整,可关注“健康天津”公众号或“津云”客户端及时获得重点地区排查管控政策。
⑥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橙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⑦参加考试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咳痰、咽干、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疑似症状的考生,未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不得参加考试,如必须参加考试需经医疗机构鉴诊,持排除新冠肺炎的有效诊断证明及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相关症状完全消失。
⑧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进行体温检测时,若体温测量达到或超过37.3℃,不得参加考试,并立即实行临时隔离观察措施,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未解除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者;2021年9月27日以后有国(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重点涉疫地区和感染者关联轨迹旅居史者;考前14日内存在体温达到或超过37.3℃、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以及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或“橙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考生,须于考前如实申报本人有关情况(包括:本人报考的考试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本人具体情况等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tjkpzxks@tj.gov.cn。
7、考生须遵守各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考试当日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8、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流行病学调查表》、显示考前14日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无追溯日期内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和感染者关联轨迹旅居史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带金盾(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即显示金盾标识)的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所有考生还须携带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疫情排查材料,方可允许进入考点、考场。其他项目均齐全但未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考生须进行现场登记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9、考生进入考点后,需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或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10、考试结束后14天内,考生须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所有考生应于考试后当日、第3日、第7日进行3次核酸检测,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如实上报。如果健康监测有异常要及时就医排除新冠肺炎疫情并及时上报。上报方式请考生关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版块“通知公告”栏目和手机短信。
11、考生应遵从考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两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相关防疫要求。
12、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3、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