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2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印发,将从2021年8月23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校车驾驶员有以下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小一寸彩色照片,并到我市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他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内部核查的方式取得,无需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如有异常,需进行嫌疑业务调查的,调查所需时间不纳入业务办理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集中专题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学校和校车企业: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最近连续3个积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