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教基〔2018〕51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收〔2019〕2号),结合我区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9月1日起,禅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 四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1100元/生·月;
☑ 三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960元/生·月;
☑ 二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840元/生·月;
☑ 一星级幼儿园保教费为720元/生·月。
二、禅城区各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统一选取“按月收费”的方式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学年)收取保教费。
三、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保教费不得上浮。
四、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退费均按当月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计退。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次月起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
五、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政策,“新生”是指2020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区属公办幼儿园根据本园实际情况于8月份开始进行秋季教学的,8月份的保教费须按原收费标准收取,自9月1日起对2020年秋季新入园幼儿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
七、我区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受幼儿家长委托,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托管时间为逢周一至周五下午17:30起计,收费标准为3元/人·天。
八、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各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可按月收取,幼儿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按实结算、多退少补。退费要直接交于家长,不得抵充其他费用。
九、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应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十、公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公办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幼儿园财务工作的管理,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要按规定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务票据。
十三、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招生报名30天前向社会公布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内容的收费公示表,同时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填报《佛山市幼儿园收费信息表》(见附件),分别报送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
十四、我区集体办幼儿园收费(除票据使用外)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请各公办幼儿园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
十六、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公办幼儿园定价和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有新规定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