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同时提供)(原则上应于入学当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具备居住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江南区的《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领取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同时提供)(原则上应于入学当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具备居住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租赁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住房。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如有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住所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就业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以上证件需递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各1份,A4纸复印件各1份),报名时一并出示,不作为必检材料,以便核查和存档,并作为优先入学的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