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 > 儿童教育

2021年秋季桂林教育新政策 2021年桂林市教育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9 22:29:00
The Beginning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5月14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具体内容中明确: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二、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5+2”实现全覆盖

  7月13日下午,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工作有关情况。教育部基础司司长的发言明确:今秋推行一校一案课后服务,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

  会上具体提出:

  课后服务要全面覆盖,各地各校要从实际出发,“一校一案”制订完善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后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学校要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使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学生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

  课后服务要保证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对家长接孩子还有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三、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

  6月1日,教育部举办新闻发布会,时任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了第五十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四、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欺凌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欺凌的概念,要求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并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以下五类欺凌行为: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捆、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五、禁止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与排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问,其中解答了有关“《规定》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等问题。《规定》要求,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六、禁止手机带入课堂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与“五项管理”的要求也逐项进行了衔接。其中规定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明确规定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

  七、学生课间休息的自由不容侵犯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发布了中小学生课间“休息令”: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八、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信息报送

THE END

TAG:学校  课后  学生  教育部  未成年人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