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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26 17: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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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0〕4号)《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教〔2020〕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法定责任,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政府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困难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确认。

  (二)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责任教师,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使用境外教材。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要求

  (一)加强招生计划审核。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2020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二)明确学校招生范围。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在施教区划分和调整工作上,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面向全市招生。

  (三)全面实行公民同招。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区教育局公布的招生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四)坚决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继续推行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入学办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计划小于其小学部直升需求人数时,仅面向校内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在保证小学部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报考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按照招生学校相关方案实施。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南京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招生只进行语言能力测评,测评内容严格依据小学课程标准。

  (五)严格规范招生与分班行为。电脑随机派位由区教育局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操作规则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各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持阳光分班,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起始年级要按照省规定班额招生。

  三、坚持公平原则,全面落实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一)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集中在少数学校和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二)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条件允许的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区教育局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三)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对浦口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本市2020年赴湖北一线医务人员等子女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政策照顾对象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政策照顾对象名单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加强过程监督,完善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和招生信息平台

  (一)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规定时间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须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完善招生入学信息发布与预警机制。各校要加强对本学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完善招生入学信息发布与预警机制,有效保障学位供给,严禁出现大班额现象。

  (三)优化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完善区级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结合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在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四)明确电脑随机派位报名录取流程。有参加电脑随机派位需求的本市户籍学生,根据学生本人户籍和学校招生范围填报派位志愿。幼升小学生可在热点公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限本区户籍学生)、民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中最多选2所报名,小升初学生可在热点公办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初中部,限本区户籍学生)、民办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和南京外国语学校中最多选2所学校报名。报名后,学生如果被电脑随机派中(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报名的学生视同派中),需在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学校现场确认,完成后续相关手续。如果被2所学校同时派中,则需明确选择其中1所学校。逾期未到现场确认的,视为放弃。录取后的学生不得被其他学校再次录取,也不得回施教区所在公办学校就读;参加报名未被电脑随机派中或被派中后选择放弃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施教区所在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严肃招生纪律,构建义务教育招生的良好生态

  (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区教育局教育督导科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二)严格问责制度。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将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违反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六、争取社会支持,营造良好教育氛围

  加强宣传引导。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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