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学费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 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4.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学费补偿范围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盐城市大丰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以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