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余杭区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余杭区户籍儿童少年;
2.余杭区、临平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乔司街道、运河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下略)户籍儿童少年,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余杭区购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
3.小学为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4.初中为:
(1)余杭区小学就读,且为杭州市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少年;
(2)临平区小学就读,其父(母)在余杭区购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本人居住证签发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5.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余杭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其他类”),具体如下: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儿童少年;
(2)驻地在余杭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居住在余杭区,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余杭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余杭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籍儿童少年。
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或往年经原余杭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