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鄞州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录取批次一览
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和录取批次
公办学校根据入学条件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原则上房产证(不动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集团化学校有校区招生满额时,优先在集团内调剂。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房产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三)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 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5号)、《关于实施“万有鄞力”引才工程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意见》(鄞党办发〔20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鄞拥〔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4.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 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 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3. 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且户籍在当年招生录取之后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入学前在本区内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且户籍在当年招生录取之后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六)在我区无户籍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执行:
1. 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超出学额部分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2. 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3. 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所在地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区入读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一方在我区取得流动人口量化积分;
(2)申请人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在我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一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已连续按月参保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入读小学年龄超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书,并且上述入学条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满两年且无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