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半年宁波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包括哪些?附认定范围
受理对象及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宁波市内的人员;
(二)在宁波市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我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除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外);
(四)符合我市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宁波市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浙江参加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此文件可在中国教育部网站上查看),相关事宜可咨询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在我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六)在甬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我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班学生以及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符合以上第(一)到第(五)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为“社会人员”,符合第(六)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在甬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大榭开发区人员向北仑区申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国家高新区人员向鄞州区申请、杭州湾新区人员向慈溪市申请,具体要求详见各区县(市)公告。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并且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科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