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多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认定
《细则》规定,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 (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这一规定进一步打破了唯学历评人才倾向。比如一个人同时有工程专业的大专学历和经济专业的本科学历,而申报职称需要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专业对口或相近,所以如果申报工程类职称只能认定为大专学历,改革后就可以按本科学历进行申报。
变化二、取消职称初定仅限一次的规定
此前,初定过职称的人就不能再初定高一级职称,如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初定了助理级职称,工作满3年后只能参加职称评审,不再享受初定中级政策。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对于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已初定低一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符合相应条件后申请重新确定。也就是说,研究生在初定初级职称后,可以再次初定中级职称。
此外,对于初定职称后又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申请再次初定。
初定的要求具体包括: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博士学位获得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变化三、社保在外地也能在温州申报职称
不少企业反映,总部虽然在温州,但有很多员工在外地分公司工作,社保也在外地缴纳,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并要求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所以他们在温州报不了职称,但这些人的工作业绩又还是在总公司,在外地很难评上职称,非常尴尬。为进一步促进温州总部经济发展,解决人才的切实困难,《细则》在规定上进行了突破。
根据新规,对总部及社保缴纳均在外地市,但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或总部在我市,社保缴纳和工作均在外地市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部同意后可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这项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政策突破,将使我市一大批企业人才受益,有效助推我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
变化四、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价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细则》规定,对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备案通过方可承接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将收回评委会资格。
另外,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