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类别 |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
基 础 分 指 标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30 | 30 | 县教育局 | 1.大专以上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高中学历的需提供证书颁发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证明。 2.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3.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需要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16〕20号)进行认定,再给予赋分。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仅限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证书。 |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25 | 25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20 | 20 | |||||
大专(高职)学历 | 10 | 10 | |||||
高中(中职)学历 | 5 | 5 | |||||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 正高级职称 | 30 | 30 | 县人力社保局 | |||
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 25 | 25 | |||||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 20 | 20 | |||||
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工) | 15 | 15 | |||||
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 10 | 10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 | 5 | 5 | |||||
就业及参加 社保情况 | 依法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 0.5分/月 | 30 | 县人力社保局 |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 | ||
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 | 5 | 5 | 县人力社保局 | ||||
属于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中的任一情形 | 10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予以计分,信用状态异常不给分。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 0.5分/月 | 30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 在本县就业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在本县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40 | 4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取 其 中 高 分 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单位宿舍等 | 2分/年 | 20 | 各乡镇(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单位宿舍应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
累计在本县办理居住登记 | 3分/年 | 30 | 县公安局 | 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加 分 指 标 加 分 指 标 加 分 指 标 | 特殊身份 | 中共党员 | 5 | 5 | 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 | 需提供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信 | |
民主党派 | 5 | 5 | 县委统战部 | ||||
退役军人 | 5 | 5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需提供退役相关证件 | |||
人才引进 | 属于永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县委、县政府引进的人才 | 60 | 60 | 县委人才办 | 根据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相应类别赋分:A类—E类60分;F类30分;G类15分。 |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20分/次 | 60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含“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永嘉人”“十佳新居民”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5分/次 | 45 | |||||
获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
获得县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分/次 | 15 | |||||
社会服务 | 在本县参加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登记 | 5分/次 | 5 | 县红十字会 |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团县委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记录为准;慈善捐款以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
在本县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 50 | 50 | |||||
在本县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 | 5分/次 | 5 | |||||
在本县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 50 | 50 | |||||
在本县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100cc计1分 | 1分/100cc | 10 | 县卫健局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1分/次 | 10 | 团县委、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 ||||
在本县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2分 | 2分/千元 | 10 |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 ||||
学法用法 | 在本县工作期间参加学法用法活动 | 2分/次 | 10 | 县司法局 | 以县司法局有关学法、用法记录或证明为准。 | ||
投资纳税 | 投资者自主创业工商注册,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的税费(按投资者比例折算)每达1万元计1分 | 1分/万元 | 30 | 县税务局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非投资者个人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每达1千元计1分 | 1分/千元 | 30 | |||||
属我县规上企业的法人代表 | 30 | 30 | 县经信局 | ||||
参政议政 | 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25 | 25 | 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在本县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
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20 | 20 | |||||
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15 | 15 | |||||
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10 | 10 | |||||
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 | 5 | 5 | 各乡镇(街道) |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 5或20分/项 | 不设上限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本县工作期间, 自主发明创造并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是第一专利权人分别计5分或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 ||
各级科学技术奖 | 不设上限 | 县科技局 | 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的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的计50分;省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 | ||||
其他活动 | 参加全县新居民党外人士、优秀代表座谈等活动 | 1分/次 | 5 |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 主动参加“红色译站”“乡音”调解队并受聘用的加5分。每成功调解一例案件的加1分,最高为5分。 | ||
参加县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队伍 | 5 | 5 | |||||
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 | 1分/例 | 5 | |||||
减 分 指 标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50分/次 | 县公安局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3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30分/次 | ||||||
3年内被行政拘留 | 10分/次 | ||||||
3年内被行政罚款处罚(除交通违法罚款等情形外) | 5分/次 |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5分/次 | 县法院 | |||||
3年内被司法拘留 | 10分/次 | ||||||
有严重刑事 犯罪记录 |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100分/次 | 县公安局 |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 80分/次 | 相关部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