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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嘉兴海宁市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0 2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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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5日

  为进一步完善海宁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嘉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22〕11号)和《关于下达2022年高中段招生计划的通知》(海教〔2022〕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原则

  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志愿填报

  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除提前批录取外的其他初中毕业生升学均须填报志愿,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各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志愿一旦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三、录取批次

  今年海宁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共分三个批次。

  1.提前批

  海宁市高级中学名额分配定向招生384名;海宁市第一中学、海宁市第二高级中学名额分配定向招生各90名学生。

  2.第一批

  海宁市高级中学256名,海宁市第一中学630名,海宁市第二高级中学180名。各校招生计划均含特长生和特招生。

  若上述学校在名额分配定向招生阶段招生计划人数未录满的,则相应空余学位自动转到该批次统一线上录取。

  3.第二批

  海宁市紫微高级中学540名,海宁中学360名,海宁市南苑中学270名,宏达高级中学540名(其中在本市招生270名)。各校招生计划均含特长生和特招生。

  四、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是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学生的志愿、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为方便考生填报普高志愿,将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各分数段的人数情况。对总分并列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合计成绩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如再并列,则先后依科学、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的次序分别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公布成绩时,将向考生本人公布其在并列人数中的名次。录取中,如出现因总分并列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考生名次进行录取。

  3.特长生(含特招生,下同)。各相关普通高中继续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招生学校将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经同意后公布并实施。海宁中学美术特色班继续实行“三位一体”招生。特长生由招生学校负责专业测试,并在高中填报志愿录取前,向中招办上报拟录取或入围的特长生名单。中招办将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择优录取。被录取的特长生要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并有义务代表学校参加相关竞赛和活动。

  五、招生纪律和要求

  1.加强招生宣传。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中招办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办学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贬低其他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协助各普通高中进行招生宣传,共同做好初升高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做好持证残疾学生的升学工作。要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持有残疾证的考生升学工作。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加强教育动员,并积极向各普通高中推荐,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升学零放弃。各普通高中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要努力创造条件,便于残疾学生的在校学习与生活。7月10日前,各初中学校须将持有残疾证的考生的升学情况报基教科,9月10日前,各普通高中须将持有残疾证的新生的学籍注册情况报基教科。

  3.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本市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初中学校和教师必须及时如实向学生公开招生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将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位考生。

  4.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指标。如确需增加招生人数或降分招生的,必须经市教育局中招办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由擅自招生的学校承担责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

  5.严守招生纪律。各招生学校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不得采取发放与招生挂钩的劳务费、礼品和宴请等手段组织生源。各初中学校须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确宣传和引导,不得违背学生意愿,限制、强迫学生选报志愿。不得违规参与招生宣传和进行非法招生活动,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相关费用和物品。

  六、其他

  1.为了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设立受理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投诉电话:87287039(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87223891(市教育局)。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将在教育网上对违规违纪招生学校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2.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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