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1、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
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厉禁止并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1)招生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以下简称审批地)内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市教育局报台州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台州市启动补招程序。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
(2)招生对象。2021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足龄儿童一律不得提前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初中必须为小学毕业生。若出现超出正常入读年龄的初一学生,允许在初中学校报名。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玉环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①户籍类: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③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④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经商务工,符合我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玉环民办学校,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在玉环当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2021年8月31日),可以参加玉环市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未满一年的,不得参加。
⑤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等。
(3)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土地征用村居等原先已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上述招生对象人数列入招生计划总数,学校应事先做好审核公示工作。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市教育局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台州市教育局编制的面向玉环的招生计划,并予发文公布。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名额、班级数、班额等)一经核定公布后不得更改,不允许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4、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
公办学校录取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依据学校学区划定和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入学门槛。户籍生招收完毕后,若有空余学额,用于招收统筹生(政策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和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统筹生安排原则上要在有积分值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控制人数。学区内公办学校户籍生报名人数如果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调剂。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入学资格等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玉城街道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玉环市人民政府有关学区划分和招生入学文件相关内容,依据户籍与房产条件实行批次招生,户籍在城北片的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城北学校招生范围。学校在计划内招生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户籍迁入时间、房产拥有情况等要素进行批次招生。
其他乡镇(街道)和玉环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参照玉城街道学校招生办法,结合辖区学校情况,研究制订本辖区内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确保规范有序地完成招生工作。同时将本辖区学校招生文件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依据公布的招生办法报名入学。鸡山籍小学一年级新生根据家长的居住地(固定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在有能力接收学区外学生的学校就读。
凡符合入学年龄的非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监护人在玉环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积分值,实行积分入学。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学额数、填报志愿和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采取平行志愿,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安排入学对象,如遇到相同积分,依据积分制计分办法,根据个人素质、工作保险、居住情况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积分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名,取足计划数。录取采用电脑操作,公开录取,即时公布、即时查询。
5、严格就近免试入学
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体艺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艺术或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审批的教育及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6、严格实行均衡编班
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7、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二)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8、公开招生信息
市教育局通过网络平台、入学服务系统、“玉环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入学报名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9、同步网上报名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安排确定公布。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选择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一所学校。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各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预就读本市公办学校的非玉环籍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10、同步招生录取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教育局分阶段(即分符合玉环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公民同步招生、统筹生、积分随迁子女招录三阶段)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一次性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须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比例继续摇出替补名单。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台州市范围招生的民办学校替补录取仅限于分配名额所在县〈市、区〉),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市教育局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也不享有原学区公办学校入学权利,由市教育局统筹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向市教育局申请补招。若仍补招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5)符合转学条件的对象,在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中途转学。在玉环市域之外就读的学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的,学校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如果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解决。民办学校在核定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出现空余学位的,可以接纳符合入学条件或转学条件的对象转学。
(6)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或初中部招生计划多于小学部直升人数需要补招的,均按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开展招录。校内小升初直升工作应在公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前完成,一经放弃,不再享受直升资格。民办学校设有幼儿园部的,其适龄儿童与其他幼儿园的适龄儿童一样,参加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入学报名。
(7)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各校录取过程须有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台教办〔2021〕17号)、《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玉政办发〔2019〕48号)、《玉环市工业企业人才工作积分评价办法(试行)》(玉市委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积分入学制度,努力扩大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妥善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2021年度巨龙企业高层次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由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方案招录。
1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市教育局要与市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13、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解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问题。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市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全面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14、规范招生宣传
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校园开放日”规定的时间组织活动,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组织招生报名或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和面谈。
15、做好“数字化”招生
要按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及时将本区域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对接台州市入学服务平台,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家长办事。全面推行数字化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发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审核、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台州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16、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各校要以创建国家优质教育均衡市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大力加强“互联网+义务教育”工作和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质量,着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17、强化主体责任
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面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平稳有序地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监察小组,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公正。
18、强化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指导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和玉环经济开发区规范有序地做好辖区内招生工作;市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登记和迁移工作;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规范不动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顶风违纪、营私舞弊的违规事件,给予严肃处理;市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学校收费的检查处理力度;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机制。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或挂牌督办整改。
19、严肃招生纪律
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20、严肃执纪问责
市教育局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应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等(倍)量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