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邯郸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如下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案”的办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超出市域范围。
由市教育局直属的四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育华中学、锦玉中学、凌云中学和翰光中学,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四所初中附属小学的在籍在册学生以自愿选择为前提,有意愿到该校初中就读的,小学直升初中。直升后空余招生计划的50%面向主城区5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招生计划的50%面向其他县(市、区)。
除市直及主城区5区外其他15个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初中学校和所有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小学,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招生服务范围为审批地县(市、区)所属区域,每所学校是否面向其他县(市、区)招生、区域内和区域外招生比例等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5区区属民办初中招生办法可参照市直四所民办初中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其他县(市、区)由学校主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区域内、区域外招生比例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
(一)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2020年6月10日前,民办学校向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包括非起始年级的空余学位)、招生方案,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示,必须使用经行政审批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学校规范名称,必须公示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严禁违规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
(二)招生方式
1.制定招生方案(2020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制定电脑随机派位方案,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备案。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2.志愿填报。报名本着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有意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1所民办学校填报志愿,不可多重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3.报名时间(6月25日至7月10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意愿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全市统一招生平台报名。
4.招生录取(7月11日至7月20日)
①对于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予以全部录取。
②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派位结束后,录取名单分别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将录取名单在电脑派位现场报主管教育局备案。其中,各县(市、区)所属民办学校面向县域外招生的,由县(市、区)统一汇总后将名单报市教育局。
③电脑随机派位除按招生计划数随机产生外,同时也派位出部分预补录学生名单,以备随机派位放弃就读的名额即时补录使用。
5.报到入学(7月20日至7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6.补录(7月底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随机派位方式产生预补录学生名单前后顺序依次补录到位,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补录。
7.统筹分配未录取学生(7月底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8.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或初中附属小学的民办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有意愿到该校初中就读的,小学直升初中。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或初中附属小学的民办学校在6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
当所属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该校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该校不再组织报名录取。当所属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自2020年起,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民办学校要将本校分年级分班级学生信息花名册和各年级空余学位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做好“在籍在册”学生的核查工作。民办学校转学要严格在报备的空余学位数量内,如学位已饱和,无空余学位,一律不予转学。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的政策要求,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