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分局:为切实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计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价格管理权限
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三、收费标准
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以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市依法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
(一)基准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32 元/人/45分钟,10~35人班型26元/人/45分钟,35人以上班型18元/人/45分钟。
(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四、相关要求
(一)公开收费信息。
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规范收费行为。
培训机构要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1 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 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提报有关情况。
培训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培训机构资质、收费标准、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