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1.实行公民同招。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县教体局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实行网上统一报名,每位学生只限报1所民办学校。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公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2.坚持免试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乡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为学校驻地乡镇,过渡期为两年。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存在安全、教学管理、招生等问题且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调减或取消其年度招生计划。
3. 确保公平公正。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由县教体局统筹组织,在县教体局、公证处、媒体的参与监督下以学校为主体组织实施,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束后予以公示。
招生政策到相应的公办学校报名,也可到未报满的民办学校报名。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部毕业生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优先录取。
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1.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入学。
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是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核心指标,关系到脱贫攻坚的质量和成果。属地政府和义务教育学入学通知书制度。秋季招生入学前,要主动作为,摸清辖区内适龄儿童底数,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的适龄儿童数量,明确入学学校、报名(报到)时间等信息,做到“应入尽入”,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一个都不能少。
2.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入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阳光分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 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
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省、市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县委实施的“归雁工程”
中回乡创新创业的人士子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立功受奖一线人员子女(以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