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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2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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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领导下,高校教材实行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分级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统筹自治区高校教材工作,明确教材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区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高校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材建设相关政策,组建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确定专门教材管理机构,健全完善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六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规划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各高校须制定教材建设规划,规划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并与国家教材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实际,组织制定体现自治区学科优势与特色的全区高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水平大学以自治区教材规划为指导,结合本校学科优势,重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材。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教材建设规划主要服务于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九条 规划教材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高等教育特点,立足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自治区发展需要,并与高等教育教学有效衔接。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高校教材编写要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固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政治方向、编写质量负总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本人对教材政治方向和编写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自治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和退出制度。修订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进入教材。对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错误率高的教材要强制退出;对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没有修订价值的教材要及时淘汰。

  第十四条 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及自治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打造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积极推进自治区高校教材的联合编写工作。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自治区规划教材,对高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审核。高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编修、出版部门须确定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成立教材审核专家库,严把教材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以个人审读与会议审读方式相结合,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自治区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高校须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采用分级负责、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基层教学组织提出教材初选名单,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备选教材进行审读,报经教材选用机构严格审核,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评议,把好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高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须严把政治关。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要统筹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调动专家、学校、机构等各方面积极性,完善多元投入机制,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支持高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或自治区级规划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承担自治区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级科研课题;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

  建立自治区级优秀教材评选制度,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加强对优秀教材的支持推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教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将教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重要内容。

  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教材建设及选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学校党委名义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责成编写单位及时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通过审核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校级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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