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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应聘指南(2021年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表)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8 14:37:19
The Beginning

  2022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应聘指南

  招聘政策规定

  一、关于招聘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应聘?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应聘。

  2.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以应聘?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3.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应聘医疗卫生机构有什么政策?

  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4.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应聘?

  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应聘。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应聘,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应聘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应聘。

  5.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1)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22年毕业,并于报名开始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

  (3)2022年毕业,并于报名开始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6.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应聘?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7.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应聘哪些招聘岗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应聘符合条件的招聘岗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8.招聘岗位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如何理解?

  招聘岗位设定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大专、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聘岗位设定“本科及以上”的,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聘岗位设定“学士学位及以上”的,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都符合学位要求。招聘岗位学历(学位)设定为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只招聘该学历(学位)层次人员。

  9.应聘人员取得学历、学位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除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外,其他应聘人员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4月16日。

  10.招聘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4月16日。

  11.能否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应聘?

  辅修的第二学位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应聘。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可以应聘。招聘岗位同时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专业应相一致,否则不符合招聘条件。

  12.招聘资格条件中要求工作经历如何证明?

  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报考要求工作经历岗位的应聘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可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所在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等。

  二、关于资格审查

  13.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等进行初审,并原则上于应聘人员报名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笔试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复审)。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应聘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考试和应聘资格)。

  14.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聘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招聘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2种情形。

  15.对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应聘人员对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招聘单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2022年上半年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查询。

  三、关于面试

  16.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如何确定?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统一公布。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17.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资格审查(复审)、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笔试结束后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四、关于体检和考察

  18.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19.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单位)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单位)应尽快安排复检。应聘人员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单位)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0.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五、关于违纪违规人员处理

  21.应聘人员在报名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22.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3.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4.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还规定了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其他

  25.本次招聘考试是否有指定的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6.《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2022年上半年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2022年上半年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指南》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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