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饶幼专附属幼儿园秋季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保育员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赣教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公办教师编制不足的采用劳务派遣工的方式解决。现将上饶幼专附属幼儿园2022年秋季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保育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在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工作,严格选拔聘用程序。
二、招聘人数
合同制保育员10名
三、招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5.现役军人;
6.全日制在读的非2022年的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岗位条件及待遇
1.岗位条件
(1)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2)拥有保育员上岗证、保育员资格证、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之一;
(3)年龄45周岁以内(1976年8月24日后出生);
2.人员待遇
基本工资:保育员岗位工资1600元/月;
绩效工资:年人均12000元,分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基础绩效600元按月发放;奖励绩效4800元按在岗9个月分两学期考核发放,每学期2400元,具体金额以用人单位考核结果为准。寒暑假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以上人员待遇均为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的数额。社会保险:依法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五、考试
面试由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实施。本次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开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招考和报名人数按1:2比例确定;如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1.面试方式及内容
面试采取综合素质能力与专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面试内容包含综合素质知识和保育综合知识。面试共3道题,面试时间不超过12分钟。
2.成绩计算
(1)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2)面试总分为100分,设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考生最终面试得分在面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含70分)以上,根据报考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入闱体检人员。
(3)面试成绩由面试人员签字确认。
六、体检
1.体检参照《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收费标准由体检医院收取,由本人自行承担。
2.考核由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主要对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通过体检的2022届应届毕业生须在取得学历学位后方能进行考核。
3.对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原因造成的缺额可递补。
七、公示及聘用
经体检及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不能及时到岗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八、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一)此次招聘面试防疫有关要求请按照《上饶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2022年公开招聘保育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附件2)执行。
(二)《上饶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2022年公开招聘保育员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笔试、面试当天要将填写完整的《承诺书》交予监考人员,并对《承诺书》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宜
(一)严肃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杜绝营私舞弊行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构成回避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加强面试环节的监督,防止违规操作,杜绝徇私舞弊。对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聘统一组织面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和辅导资料,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三)本次招聘工作由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实行全程监督。
咨询电话:
0793-8219286(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0793-8295986(上饶市人社局)
15779351736(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
监督电话:
0793-8217167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
(四)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