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学校:为保障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稳定收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一)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4500元,医学类专业54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二)高职院校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医类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左右,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左右;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四)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学位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三、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五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七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执行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校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
(二)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公办高校研究生收费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学生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及高校其他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高校应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