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地点: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情况:
1、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2、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
(一)受理时间: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核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三)流程:
1、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2、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三、核实
(一)核实时间: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核实流程:
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2、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核查方式:
1、入户调查;
2、邻里访问;
3、信函索证;
4、其他调查方式。
四、公示
1、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