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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款补缴时间
1.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
2.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缴费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以一次补缴到位,也可以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补充:
申报途径
01
线上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进行申报;
02
线下
就近前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TAG:保险费 应在 一个月内 线上 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