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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有什么区别?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07 1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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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人群不一样:

  职工医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等(含雇主及雇工)

  城乡医保: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居民;在杭读书的大学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

  缴费时间不一样: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城乡医保:每年10月中旬左右进行一次性缴费,按年度筹集

  缴纳费用不一样:

  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9.9%(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确定;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城乡医保:

  1.少儿医保: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贴600元。

  2.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同级财政补贴180元。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分为两档:

  (1)一档:每人每年21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贴1400元;

  (2)二档: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政府补贴1200元;

  缴费方式不一样:

  职工医保:由单位统一缴纳(由单位去办理缴费)

  乡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费以银行批量代扣代缴为主,倡导支付宝、微信、浙里办、电子税务局、自助机、银行柜面缴纳等多元化、非接触式缴费(自己去缴费或者提前设置好银行卡自动扣费)

  缴费承担不一样:

  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承担缴费

  乡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享受待遇不一样:

  职工医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6%;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2.4万元至4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中在职人员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医保退休前后实际月份分别计算后合并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三)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76%,退休人员8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2%。

  (四)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五)参保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乡医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0%,其他医疗机构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承担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4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三)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在本人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四)自愿选择在医保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

THE END

TAG:医保  医疗机构  医疗费  门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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