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类别
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我市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有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记录。
2.申报人须是获中央财政专家经费补助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或获省补助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补助标准
1.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省补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人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4);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高层次人才、“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正式文件批复证明材料;
(4)申报人与清远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远缴纳1年以上个税及社保记录证明;
(6)在清远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
(7)申报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和申报人资料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经组织专家评审,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