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转外就医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附件6可下载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优先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到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鉴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由副高级以上医师出具转诊转院意见,经科室主任核准后,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并为参保人员打印办理结果。第十五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跨省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后,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联网办理转外就医登记;
②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表》原件(一份,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见附件),到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持转诊材料原件(一份),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门诊转外住院的,应在3个月内到转入医院治疗,超过3个月仍未转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
参保人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转外就医时,同时办理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手续。
参保人转外就医治疗后,需到转入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外就医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