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报废
申领人将拟报废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应及时对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拆解企业暂为保管)。
二、车辆注销
拆解企业自接收报废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安交管部门为报废车辆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由拆解企业暂为保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4.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三、补贴申请
由拆解企业设立服务窗口,申领人至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镇江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所需申请材料:
1.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车辆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提供车辆所有人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在申请材料审核完后,原件归还申领人。
四、审核发放
拆解企业具体负责补贴申请所需材料的形式审查,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符合要求的,在每月15日、30日前,统一将申请材料交由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依次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通过,审核部门及时通知申领人;审核通过后,由市公安局提交申请清单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先行将补贴专项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并由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发放至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市级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