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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职工医保参保征缴常见问答(绍兴市居民医保)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11 04:50:51
The Beginning

  Q1:我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参加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

  (5)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Q2: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Q3:单位职工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

  答: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需要职工本人单独申请办理。

  Q4:参加职工医保后,待遇何时开启?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中断三个月以后恢复参保的,次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内首次参保,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后续保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

  Q5:已参加了职工医保,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吗?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Q6: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吗?是否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为职工医保,转换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人员转为职工医保且正常缴费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Q7:未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可以。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Q8:未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可以到绍兴市内医保中心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Q9:未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代办的,则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Q10: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其中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人员,可在就业地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Q11: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在缴费上有什么区别?

  答:职工医保实行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医保采取按年缴费。两者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均不一样。

  Q1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去哪儿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绍兴市内户籍的申请人随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随带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或就业中心办理的就业登记证明,到绍兴市内医保中心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医保业务窗口、医保通办点申请办理。

  Q13:参保人员死亡后,医保要怎么处理?

  答:可由用人单位或近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医保终止业务,并清算个人账户。

  Q14:因参保人员死亡,办理该人员职工医保终止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1)死亡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市民)卡原件;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

  (3)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需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

  (4)死者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打入继承人账户的,需要提供继承相关证明);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Q15:如何查询打印个人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答:参保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申请办理:

  ①搜索“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点击“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登录”→“进入个人网厅”→“报表打印”→“个人缴费证明打印”→下载打印。

  ②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页面中间“参保服务”→点击“参保人员信息查询”→选择“查询月份”→“查询”。

  Q16:浙江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有哪些途径申请办理?

  答:参保人如需申请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先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医保中断业务,然后在转入地医保参保业务申请办理成功后申请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方式有: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并进入“浙里医保”→“参保服务”→“转移接续办理”模块→选择“转出地”和“转入地”并填写本人联系电话→确认提交。(申请成功后可以在“医疗保障专区”的“办事进度”模块中查询)。

  Q17:浙江省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

  答:参保人如需申请省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先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医保中断业务,然后在转入地医保参保业务申请办理成功后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开具“医保参保(合)凭证”→转入地(收到参保(合)凭证)核对信息后开具“联系函”→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再开具“信息表”→转入地收到“信息表”后做医保转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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