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租房分配方式+登记说明
一、分配方式
1、轮候制度
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从轮候期满之日起发放租赁补贴。
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合理确定轮候顺序。
2、优先分配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入重点产业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参战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复转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年满18周岁的孤儿、省部级以上劳(英)模家庭及未成年三孩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二、分配公布
市住保中心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房源数量和各区轮候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方案,下达房源分配计划。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选房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三、分配登记
轮候对象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或在指定的门户网站进行选房意向登记。
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准入条件、分配方案须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分配情况须向市住保中心报备。
第三十条 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就业人员和用工单位。剩余房源纳入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市住保中心根据各区房源需求情况制定公共赁住房房源分配计划,报市住建局批准后,下达房源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