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标准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为符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获得相关诊疗科目。
二、人员要求
1.配备有临床、放射、护理、医学检验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配备有皮肤病或相关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临床医师、护士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证书,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放射医师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医学检验人员须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主检人员应当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三、场所要求
1.有能够开展工作的候检场所(含登记室、照相室、采血室、发证室、档案室等)并合理设置。
2.临床检验室具备独立功能区,包括病原微生物室、生化室及免疫室。
3.X线检查室采取隔室监视器透视或X线摄片装置(外出体检应配备车载X线检查装置)。
4.各候检室设有明显标志。
5.登记、照相室配备有摄像装置和身份证扫描装置,各岗位有条码扫描装置。
6.使用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网址: https://www.hnocc.com/)并确保正常运行。如使用其他系统,应按平台标准数据接口要求进行接入,并保证数据接入的完整性以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四、业务管理要求
1.制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制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流程及内、外、皮肤、采血、采便、实验室检查和X线检查等作业指导书。
3.建立身份核对制度,每个健康检查环节均对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对。
4.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达到相应要求,具备开展霍乱弧菌、痢疾(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菌的培养检测能力和肝功能、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能力。如机构无法自行开展,需提供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外包合同(协议),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单须上传至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消毒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外出体检执行此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有记录。
6.完善初检、复检、审核发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有体检原始记录保存管理的期限和要求。
7.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只能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检查(指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检查)。外出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9.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操作规范。有满意度调查及投诉处理机制。
相关附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