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也可以按照户籍类别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登记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四)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定居的,户籍地不予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超过十二个月的,认定为区域外定居(常年在外务工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外居住的除外)。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认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