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