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长春市内注册的各类型单位和在长春市长期居住的个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内购买并首次落籍,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完成国家和省级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
2016年及以前年度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年、2018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地方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 (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对超出部分相应核减市级补贴资金。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在长春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长春市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市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
(二)本市内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已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三)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营企业许可,且已纳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四)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五)涉及骗补问题车辆不予补贴。
(六)对虚高销售价格及虚报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的新能源车辆不予补贴。
(七)对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2万公里) 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括: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车辆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国补和省补资金清算情况、市补资金垫付情况、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接入情况、售后服务及安全保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
(二)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买卖合同复印件,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证明材料(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价格报送信息系统中同等传统车备案零售价格-生产企业提供并盖章)。
(五)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书。
(六)申请补贴车辆的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清算证明材料。
(七)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八)车型公告参数表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述材料原则上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吉工信办联 (2020)35号)相关要求办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各一份),均需加盖公章 (必要时需提供原件)。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所上报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履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六、其他
(一)对尚未完成2018年度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待清算后再另行申报市级补贴。
(二)相关材料应于2022年10月29日下班前报送至市交通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
田沛奇:13596439586
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
魏志强:15843084000
附件下载: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