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灌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灌政发〔2022〕76号)规定,为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便捷缴费服务,现将灌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类】
征收对象:商超娱乐等特殊行业单位缴费人
征缴方式: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和各类专业市场,教育、医疗、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等机构,由县城管部门核实征收标准、缴费基数、收费金额,单位缴费人按城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内容,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自然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按城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内容,按印发的“江苏税务”APP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操作指引在“江苏税务”手机APP上申报缴费。
【第二类】
征收对象:除上述特殊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缴费人
征缴方式:除特殊行业和市场以外的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6元征收,缴费人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自行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
【第三类】
征收对象:使用县城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新204国道、包括高铁站片区(有部分不在县城区供水范围),南至徒沟河,西至伊西大道,北至北环路233国道)(有部分不在县城区供水范围)自来水并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不含难以计取水费的空关居民住户)
征缴方式:灌云县城区居民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2年8月1日起由税务局委托供水企业(灌云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每户每月5元,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难以计取水费的空关居民住户是指当月交费期用水量低于2吨的住户,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直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咨询电话:县城管局:88880111;县税务局: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