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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公租房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租贷资格?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16 14:26:14
The Beginning

  有以下行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1.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或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 弄虚作假,采取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欺骗等方式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3. 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4.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度复核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 拖欠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环卫费、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等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 未经秦皇岛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包括下房);

  8.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配套设施,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9. 死亡、失踪、失联、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10. 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致使承租房屋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

  11.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12. 在居住过程中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突发精神类疾病继续居住影响相邻居民或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

  13. 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4. 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等不遵守公共租赁房屋小区居民公约或者物业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15. 不遵守承租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0335-365097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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