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有以下行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1.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或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 弄虚作假,采取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欺骗等方式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3. 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4.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度复核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 拖欠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环卫费、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等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 未经秦皇岛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包括下房);
8.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配套设施,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9. 死亡、失踪、失联、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10. 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致使承租房屋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
11.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12. 在居住过程中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突发精神类疾病继续居住影响相邻居民或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
13. 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4. 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等不遵守公共租赁房屋小区居民公约或者物业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15. 不遵守承租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0335-365097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