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户籍居民跨省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申请条件及需提供材料:
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书面声明(注明实际居住、就业、就学情况)即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学生证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
二、不予受理情形: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三、异地受理流程:异地申请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
四、收费标准: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有效期满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五、办理时限:异地受理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公安机关自公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45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申请到受理地领取证件的,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
六、注意事项:
1、各户籍窗口应依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核验,在受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申请人需交验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学生证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及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换领居民身份证时交验的身份证件为旧居民身份证。
2、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受理机关领取”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同户成年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申请时领取方式选择为自愿选择“邮寄”(邮寄地址应为福建省内)的,公安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委托代领证件和邮寄收证的,应在收到证件1个月内持证件到受理地派出所进行证件核验,属换证的要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