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廊坊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诊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按规定办理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的,其统筹区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统筹区内规定支付比例执行。
一个参保年度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统筹区外住院的,从第二次起,降低且只降一次起付标准,降低金额为500元。
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自行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统筹区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0元后,再个人先行自付30%,再按统筹区内规定支付比例执行。
转往统筹区外住院的参保居民,其统筹区外住院期间外检外购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随父母、子女在统筹区外生活、外出务工、创业等需在外地长期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居民,按规定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登记手续的,在居住地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统筹区内规定报销政策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期间到居住地外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
3、大学生异地就医的
大学生在休学、寒暑假、法定假日、教学实习期间,在户口所在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就医规定的,按照统筹区内相应待遇标准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