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0 元
拓展信息:
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通过网上备案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 15 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异地就医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