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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障
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再报销。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1.5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再报销60%;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再报销70%;
10万元以上部分,再报销80%,取消封顶线。
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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