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居民养老与企业职工养老转移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
(一)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如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视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
(三)2014年12月31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由本人选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
2014年12月31日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只转金额不得再折算缴费年限或补缴差额。
1.折算缴费年限。自转入之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对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市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20%为比例,计算本金;按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利息。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折算年限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加上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2.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按上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份(不含补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份(不含补缴年限)可以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两者交叉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