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政策
(一)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
(二)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96%、退休99%;二级医疗机构在职93%、退休96%;三级医疗机构在职88%、退休91%。
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门诊统筹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45岁(含)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居民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政策
(一)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二)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
五、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城乡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支付限额为60元。2023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起付线并提高年支付限额至80元/年。
六、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账户使用范围
参保居民门诊诊察费 ,门诊统筹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均可使用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