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引导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动城乡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及文明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范围为: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龙麻公路以南、大清河以北的县城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其他区域和乡镇(街道)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或者列入泰安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二、泰安市禁养烈性犬名录: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49.罗威纳;50.狼青;51.昆明犬;52.卡斯罗犬;53.马雷马犬;54.其他具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只;55.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烈性犬只。
禁养大型犬身高体长标准:犬只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户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5厘米或犬只体长(犬肩点至臀端外缘之间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三、养犬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只到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接种狂犬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标识):(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住(居)所相关材料,犬只免疫证,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联系方式,管养犬只人员身份证件,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犬只免疫证。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年度登记。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或补植。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六)即时清除犬粪;(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七、县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做好本辖区内的狂犬病等与犬只有关的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协助做好犬只免疫、登记等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调解在本辖区内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十、养犬人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妥善处置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办理犬只登记,可以继续饲养。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公安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