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待遇有什么重大变化?
可以报销门诊费用。《细则》实施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费用,累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400元,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600元。
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发生的在职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50%、65%、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分别按照60%、75%、90%比例支付。如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上述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二、哪些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应由门慢慢特病、“单独支付”药品、生育门诊等支出的医疗费用;
6.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
三、职工个人账户会发生什么变化?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细则》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一按照70元/人·月标准划入;《细则》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本地缴费月数与实际缴费月数情况,按比例乘以70元/人·月,以新标准划分个人账户。
四、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是什么?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